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640號上訴人 洪靜瑩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被上訴人 許育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邱靜琪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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