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295號債權人 楊雅和 非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債務人 丁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萬元,及其中(一)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二)伍佰柒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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