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張玉雀 (即 沈長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0002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股票110000003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股票110000004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05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500006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020007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