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31號原告 蕭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錦祥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證明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現可確實送達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為合法送達。且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已出境,目前未再入境臺灣,此有被告之入出國資訊連結作業可佐,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實際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月生活費部分,亦應一併補正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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