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美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及字樣之服飾拾肆件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8年度偵字第1129號被告蘇美芳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期滿。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服飾14件、SNOOPY泳裝18件、SNOOPYT恤2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美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28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1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9年5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審閱新北地檢署108年度緩護命字第609號觀護卷宗查核無誤。而扣案之佩佩豬商標服飾14件,經鑑定為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及字樣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按(見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129號偵查卷第22至30頁),是本件扣案之服飾14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同案查扣之SNOOPY泳裝18件及T恤2件,因未經鑑定,無從認定其真偽,且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從中國大陸阿里巴巴網站購入本件扣案物前,曾向賣方確認購買之扣案物品為正品等語在卷(見同上偵卷第68頁),是扣案之SNOOPY泳裝18件及T恤2件是否確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尚有疑義,此部分聲請人未經查證即逕予聲請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