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0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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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507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5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103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30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9年1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1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蘇嫊娟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品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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