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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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莉穎選任辯護人余淑杏律師
雷兆衡律師 李政叡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 張麗穎 」,應更正為「被告張莉穎」。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部分,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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