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宇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4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宇治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之搖頭丸壹瓶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