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 王士明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陳仲偉 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代理人 陳敬文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士明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10
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職證明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1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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