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17號原告 賴春錦 被告 鄭明光 現暫行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莊麗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0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