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梁育實 被告 呂柏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9、143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法官林新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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