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RECYCLERSAUSTRALIAPTYLTD法定代理人AlanMorgan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被告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403,761元【計算式:美金47,019.3元×29.855(訴訟繫屬日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403,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