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張資松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原告與被告益升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