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73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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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17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1730號聲請人 顏振忠 即能通貿易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8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