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俊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俊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俊豪(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洪俊豪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暨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2、3至7之罪前已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之總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業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判9次)│││載為6月)│載為3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上旬某日(檢│104年2月底至104年3月│103年2月20日│││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日(檢察官聲請書附│103年3月13日│││104年2月10日)│表誤載為104年2月20日│103年3月14日││││至104年3月5日)│103年3月17日│││││103年3月2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28日│││││103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041號│第23041號│第56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69號│105年度易字第76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7年5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69號│105年度易字第76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7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963號(編號1至2經│第7963號(編號1至2經│第9458號(編號3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度易字第769號判決│年度易字第769號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1年6月,執行中)│└────────┴──────────┴──────────┴──────────┘┌────────┬──────────┬──────────┬──────────┐│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判6次)│(判3次)││├────────┼──────────┼──────────┼──────────┤│犯罪日期│103年2月21日│103年3月24日│103年4月9日│││103年2月22日│103年4月3日││││103年3月6日│103年4月10日││││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8日│││││103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602號│第5602號│第56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3日│107年5月23日│107年5月2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3日│107年5月23日│107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58號(編號3至7經│第9458號(編號3至7經│第9458號(編號3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中)│1年6月,執行中)│1年6月,執行中)│└────────┴──────────┴──────────┴──────────┘┌────────┬──────────┬──────────┬──────────┐│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15次)│││├────────┼──────────┼──────────┼──────────┤│犯罪日期│103年2月24日│││││103年2月25日│││││103年2月26日│││││103年2月28日│││││103年3月3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25日│││││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17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4日│││││103年4月29日│││││103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6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58號(編號3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