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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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易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