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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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65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匕首貳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偉庭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之匕首2把,經送鑑驗後認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三、經查,被告所涉未經許可運輸管制刀械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26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該案所扣案之匕首2把,經送鑑驗,結果為:第1把匕首刀刃長約24公分,刀柄長約12公分,刀刃雙面開鋒;第2把匕首刃長約31.5公分,刀柄長約14.5公分,刀刃雙面開鋒,均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及內政部公告查禁之管制刀械(匕首),此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留/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1年12月14日北市警保字第1112403199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登記表與照片等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7至19、23至31頁),足認上開匕首2把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前開匕首2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瀚章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