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0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送監執行,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法律適用之準據法,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之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此有法務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六三五九號函暨所附台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