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3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文隆業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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