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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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債權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秋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
3條前段規定,於抵充利息後,應充本金,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新台幣6,091,751元。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洪秋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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