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 謝宜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蕙雯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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