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度訴字第77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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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8年訴字第77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8年訴字第77、88號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6月6日院 彥文莊 字第1080003632號書函及同年8月1日 院彥文莊 字第1080004916號書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於108年4月8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申請提供該院107年6月
1日至12月31日發送予訴願人公文之發文紀錄複本(下稱系爭資訊1)。臺高院以108年5月9日院彥文莊字第1080002905號函請訴願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補正公文日期、字號及主旨等具體資訊。嗣訴願人於108年
5月17日具狀,略稱:(1)申請臺高院107年1月
1日至3月1日發送予訴願人公文之發文紀錄複本(下稱系爭資訊2)。(2)補正發文日期介於該區間之悉公文。因訴願人仍未就系爭資訊1提供相關具體資訊,臺高院以108年6月6日院彥文莊字第1080003632號書函(下稱108年6月6日書函)否准訴願人請求,並於該書函中就系爭資訊2回復訴願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所謂政府資訊,應以政府機關就已作成或取得現存之政府資訊提供而言,因本院於發文後,僅依法登錄於電腦系統中,並未製作發文紀錄明細,故本院無台端申請之發文紀錄資料可資提供,應屬同法第11條規定,不能補正之情形。惟若台端可提供具體、詳細之公文日期、字號及主旨等資訊,供本院於電腦系統中鍵入查詢該筆發文紀錄,請依規定於7日內補正,俾利本院辦理。」因訴願人屆期並未補正,臺高院以108年8月1日院彥文莊字第1080004916號書函(下稱108年8月1日書函)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108年6月6日書函及
108年8月1日書函,分別提起訴願。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依法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但108年
6月6日書函稱無製作該紀錄明細否准,108年8月1日書函無補正必要卻取巧命補正,且查其他機關就同標的均依法逕行提供在案等語。
三、臺高院答辯意旨略以: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1,臺高院108年5月9日院彥文莊字0000000000號書函及
108年6月6日書函復訴願人,核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
16條第1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第4條規定相符,並無違法不當。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2,臺高院108年6月6日書函及
108年8月1日書函駁回訴願人申請,核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
11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32號判決意旨相符,並無違法不當。
理由
一、訴願人不服108年6月6日書函及108年8月1日書函而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機關僅就已作成或取得現存之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人民,而未要求政府機關為因應人民請求而製作新資訊或進行現有資訊之統計、研究、分析後回覆人民。換言之,政府機關並無將保有之資訊,代請求公開資訊人整合、編輯、分析或回答問題等資訊加值服務之義務。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第11條規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三、查訴願人向臺高院申請提供系爭資訊1、2,因臺高院並未製作發文紀錄明細,經通知訴願人補正,訴願人就系爭資訊
1仍未為實質上補正、就系爭資訊2屆期亦未補正,因無法特定欲申請提供之相關資訊,108年6月6日書函及
108年8月1日書函均否准提供,核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規定相符。
四、綜上所述,臺高院108年6月6日書函及108年8月1日書函,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葉麗霞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國增 委員 簡慧娟 委員 許紋華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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