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黃子育 即 三芳 護理之家被告 蕭瑋錚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瑋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