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温正男 被告 陳枝永
顏仁賢 顏宏全 顏嘉儀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 陳淑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為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為952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900元,原告權利範圍為1/5,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2萬9500元(計算式:3900元×9525平方公尺×1/5=742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