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善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善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善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至4、6至12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固於民國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是不論依修正前、修正後之規定,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科刑,均應併合處罰,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2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14日│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661號、102年│緝字第661號、102年│緝字第661號、102年│││度偵字第5521、8408│度偵字第5521、8408│度偵字第5521、8408│││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事│案號│1346號│1346號│13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判│案號│1346號│1346號│13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備註│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侵占│偽造文書│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13日│102年2月5日│100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661號、102年│字第9937號│緝字第85號、102年│││度偵字第5521、8408││度偵字第2809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最├──────┼─────────┼─────────┼─────────┤│後││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苗簡字第805││事│案號│1346號│1309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5日│102年9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確├──────┼─────────┼─────────┼─────────┤│定││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苗簡字第805││判│案號│1346號│1309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22日│102年10月7日│├─┴──────┼─────────┴─────────┴─────────┤│備註│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19日│101年9月20日│101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27、228、│緝字第227、228、│緝字第227、228、│││229號│229號│22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事│案號│517號│517號│5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29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判│案號│517號│517號│5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29日│├─┴──────┼─────────┴─────────┴─────────┤│備註│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100年7月9日│101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662號│緝字第662號│字第266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事│案號│255號│255號│7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5年5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判│案號│255號│255號│7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5年6月14日│├─┴──────┼─────────┴─────────┼─────────┤│備註│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