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簡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英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六至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審簡字第13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就應宣告沒收部分,已於理由欄中敘明,惟主文欄內就附表之編號有所誤載,此屬電腦繕打過程之疏誤,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