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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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1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9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
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