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秋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郭皓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債務人郭皓瑋給付新臺幣1,500元之交通費用,惟所附證明文件車資收據10紙,僅能證明費用之支出,尚難確認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行車執照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皓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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