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0號聲明人 江忠信 上列聲明人因賭博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江忠信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84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何俏美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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