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4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素珍
楊榮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王俊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林慧貞法官藍雅清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