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文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惠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連勇
一、債務人蔡文豪、蔡惠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一至九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沈連勇、蔡文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十至十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文豪前就讀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惠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29,92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蔡文豪前就讀中興大學、勤益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沈連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合計借款本金166,90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蔡文豪自民國100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51,751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蔡文豪、蔡惠雄應連帶支付債權人201,237元整及附表序號1~9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蔡文豪、沈連勇應連帶支付債權人150,514元整及附表序號10~16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附表利息:(單位:新臺幣)┌──┬─────┬───────┬──────┬───┬──────┐│序號│本金│債務人│起算日(民國)│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13,365元│蔡文豪、蔡惠雄│99年7月1日│清償日│年息7.525%│├──┼─────┼───────┼──────┼───┼──────┤│2│23,730元│蔡文豪、蔡惠雄│99年7月1日│清償日│年息7.525%│├──┼─────┼───────┼──────┼───┼──────┤│3│30,890元│蔡文豪、蔡惠雄│99年7月1日│清償日│年息8.1%│├──┼─────┼───────┼──────┼───┼──────┤│4│30,700元│蔡文豪、蔡惠雄│99年7月1日│清償日│年息8.1%│├──┼─────┼───────┼──────┼───┼──────┤│5│7,451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5.366%│├──┼─────┼───────┼──────┼───┼──────┤│6│22,873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5.366%│├──┼─────┼───────┼──────┼───┼──────┤│7│23,530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5.366%│├──┼─────┼───────┼──────┼───┼──────┤│8│23,530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5.366%│├──┼─────┼───────┼──────┼───┼──────┤│9│25,168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5.366%│├──┼─────┼───────┼──────┼───┼──────┤│10│25,164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5.366%│├──┼─────┼───────┼──────┼───┼──────┤│11│32,123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2.75%│├──┼─────┼───────┼──────┼───┼──────┤│12│23,183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2.75%│├──┼─────┼───────┼──────┼───┼──────┤│13│13,843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2.75%│├──┼─────┼───────┼──────┼───┼──────┤│14│17,070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2.75%│├──┼─────┼───────┼──────┼───┼──────┤│15│19,073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2.75%│├──┼─────┼───────┼──────┼───┼──────┤│16│20,058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5月1日│清償日│年息2.75%│└──┴─────┴───────┴──────┴───┴──────┘
違約金:(單位:新臺幣)┌──┬────┬───────┬──────┬───┬───────┐│序號│本金│債務人│起算日(民國)│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13,365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6月2日│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2│23,730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3│30,890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4│30,700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5│7,451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6│22,873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7│23,530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8│23,530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9│25,168元│蔡文豪、蔡惠雄│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10│25,164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11│32,123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12│23,183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13│13,843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14│17,070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15│19,073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16│20,058元│沈連勇、蔡文豪│100年6月2日│清償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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