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即 陳紀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陳紀賓」?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