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5011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呂奕璇 即 呂婉綺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沛緹雅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