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璧晃
號3樓法定代理人丙○○
號3樓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嘉義縣新港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