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原告甲○○
原告丁○○原告丙○○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乙○○○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140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洪慶同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陳文欽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吳忠諺律師調解委員洪慶同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參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已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4日給付壹佰伍拾參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即強制責任保險金)。
(二)當場給付現金陸拾萬元,並經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丙○○、乙○○○如數點收無訛。
(三)餘款貳佰萬元(即加重意外保險金),於民國98年5月14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柳營郵局;受款戶名:丙○○;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