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316號聲請人 徐嘉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世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票號461602、461603號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三、除上開2紙本票外,其餘本票發票地皆為台中市大里區,請予撤回,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