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12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8年度保管字第4776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華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125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螺絲起子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供述明確,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25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螺絲起子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有108年度保管字第4776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65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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