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債權人 曾惠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金惠發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蓋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債權人除於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並應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故債權人之請求如未釋明,經裁定命其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即難認其請求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金惠發給支付命令,惟其僅提出對債務人發送但並未有債務人回應之LINE對話截圖影本為證,並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因該LINE對話截圖係債權人單方面所製作,並無債務人之回應或參與,自不足釋明兩造間存有借貸之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通知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惟債權人迄今並未提出足以釋明其對債務人請求存在之證據,故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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