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謝寶兒 被告 劉德華
劉少凱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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