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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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債權人苗栗縣大湖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邱華晶 債務人 詹少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詹少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少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