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宜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中地檢署107年11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甲○○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1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判5次)│有期徒刑5月(判9次)│││││├────────┼────────────┼─────────────┤│犯罪日期│105.1.20-105.5.10│104.4.20-104.7.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3890號等│1872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5.16│107.9.18│├───┼────┼────────────┼─────────────┤││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77號││├────┼────────────┼─────────────┤│判決│判決確定│107.5.2│107.1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529│││7772號(編號1定刑2年,中│號(編號2定刑2年,中監109.│││監107.6.19至109.6.18)│6.19至11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