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啓倫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啓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啓倫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對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之情形,受刑人所犯均係有關參與詐欺集團犯行、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在法律內、外部性界限間,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