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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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債權人 呂龍智 債務人 余秋童
余誌恭
一、債務人余秋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余誌恭應就前開金額於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元之限額內,與債務人余秋童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係請求債務人連帶返還欠款新臺幣(下同)316,000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其上記載債務人余秋童於105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366,000元,並開立本票12張,且於106年5月5日起,以一個月3萬元為清償,至
107年5月止。惟聲請人主張本件係依據借據請求返還借款,而借據上未約定明確之最終清償日,故以遲延給付開始之日期107年6月1日(即借據約定107年5月末日之次日)為利息起算日,並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又債務人余誌恭因於連帶還款協議書中記載之金額為306,00
0元,故僅就上開之金額負連帶清償之責,此部份併予敘明。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