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子千
吳宗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子千、吳宗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