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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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金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宏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人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
樓乙○○
段110巷9號之2樓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㈠金通企業有限公司、甲○○○○○○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仟零捌拾叁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零捌拾捌元。
㈡宏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己○○、丙○○、乙○○、丁○○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
㈢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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