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王謹樂王茹
魏宜蓁
一、債務人王謹樂即 王茹筠 、魏宜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謹樂即王茹筠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魏宜蓁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5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56,11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8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4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4月4日當時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108年9月3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㈢、詎債務人王謹樂即王茹筠自108年4月4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43,06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魏宜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謹樂即王茹│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年息百分之1.15│││143,068元│筠、魏宜蓁│4月4日起│9月29日止│││││├──────┼──────┼───────┤││││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9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謹樂即王茹│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年息百分之0.115│││143,068元│筠、魏宜蓁│5月5日起│9月29日止│││││├──────┼──────┼────────┤││││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9月30日起││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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