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簡婉倫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