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債權人 陳威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子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債權釋明文件。(所附借據未記載借款期間及約定清償日;二張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均非債務人,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載有約定清償期之文件或訊息、催告通知及其收件回執影本等)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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