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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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
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
,依法視為已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5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5年12月1日及同年月2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等件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20、22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