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顯鎮 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張雯芳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水源
馬麗卿 巫瑞偉 巫瑞慶 高永富 謝錦鴻 黃坤郎 朱金龍
一、債務人黃水源、馬麗卿、巫瑞偉、巫瑞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永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錦鴻、黃坤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朱金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上四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六、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